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測定,應由配帶有關證件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