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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提出獎勵之申請,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資格審查。
申請文件不合於前條規定或內容有欠缺,其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事業補正日數不計入書面資格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