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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動二輪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動機車及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檢具內容包括下列
事項之申請補助計畫書三份,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
交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任一車型曾取得交通部車輛型式審驗合格證明影本,電動機車並應提
出經濟部電動機車補助資格核准函影本;無則免附。
二、預備改裝車型之照片。
三、改裝及認證期程規劃。
四、所使用共通電池之規格。
五、銷售價格及一年預估銷售數。
六、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應檢具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之申請補助計畫書三份,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預備改裝電池交換站之詳細圖說、改裝站數及成本分析。
二、改裝期程規劃。
三、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二項之申請,以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