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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標準規定值如下:
┌──────┬───────┬─────────┐
│污 染 源 │排放標準值 │ 施 行 日 期 │
│ │(ng-TEQ/Nm³)│ │
├──────┼───────┼─────────┤
│ │二.○ │ 九十五年一月一日│
│既存燒結工場├───────┼─────────┤
│ │一.○ │ 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
│新設燒結工場│○.五 │ 發布日 │
└──────┴───────┴─────────┘
前項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 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