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氟氯烴未經許可不得輸入。
氟氯烴之輸出、輸入限向遵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地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