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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弧爐戴奧辛檢測應以三次算術平均值超過前條排放標準值時,即認定該電弧爐之戴奧辛排放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前項檢測,第一次採樣與第三次採樣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每次採樣時間應涵蓋電弧爐二爐次以上之操作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