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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領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津貼者,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外,並應附下列文件: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三、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五、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七、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非自願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