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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除求才服務外,平均每月服務量達四十人者,應
置個案管理員一人;每四十人應再增置個案管理員一人,不足四十人者以
四十人計。
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者,平均每月服務量達七人,應置職業輔導評量員
一人;每七人應再增置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不足七人者以七人計。
提供就業媒合服務者,平均每月服務量達三十人,應置就業服務員一人;
每三十人應再增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三十人者以三十人計。透過網際
網路求職者,不得列入計算。
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者,平均每月服務量達六人,應置就業服務員一人;
每六人應再增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六人者以六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