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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事項如下:
一、訓練需求之調查分析。
二、訓練職類與課程之規劃、師資教材設備之設置及開發。
三、訓練課程之執行。
四、學員招生錄取作業、訓練期間及結訓後就業或轉業之輔導。
五、達成訓練效益之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