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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專科以上學校之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等醫學相關科系、公共衛生、職業衛生、社會工作或心理等相關系所畢業。
二、一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具三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相關工作經驗者,不受前項第一款相關系所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職業傷病專案經理,應具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格及二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相關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