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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對於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通過後,陳報本部許可。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召開前項捐助章程變更之會議,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本部,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