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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驗證者,其他與申請案同一型式之產品,均得比照辦理型式驗證,無須重複申請。
前項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驗證之產品,俟中央主管機關對其定有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安全標準時,報驗義務人即應依各該規定辦理,不得再沿用前項之檢驗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