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安全護圍等,應具有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等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之性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護圍:具有使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或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之構造。
二、安全模:下列各構件間之間隙應在八毫米以下:
(一)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之間。
(二)使用脫料板者,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脫料板之間。
(三)導柱與軸襯之間。
三、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四、自動衝剪機械:具有可自動輸送材料、加工及排出成品之構造。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