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失能津貼者,以請領一次為限。
依前項規定領取失能津貼後,因職業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津貼金額之差額。
離職退保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請領失能給付,於本法施行後因職業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給付金額之差額,並按其請領失能給付之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一、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死亡津貼扣除一次請領失能給付金額之差額。
二、失能年金:死亡津貼扣除已請領失能年金給付金額及職業病失能補償一次金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