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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職業訓練中心視訓練人數、業務繁簡及任務性質,分為一、二、三等,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轉報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