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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應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資格條件。但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後屆滿且申請展延未獲核准者,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起三年內報名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其學歷不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限制。
報名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四、申請抵免訓練時數者,應另檢附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但與第二款證明文件相同者,免附。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另檢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學歷證明文件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