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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田間試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標準規格檢驗合格,且其國內田間試驗設計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田間試驗,其辦理田間試驗場次及規模如附件三。但裝載於釋放載具或定置於誘集器具之費洛蒙農藥得於進行田間試驗後,再將國內田間試驗設計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田間試驗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為之。
圖表附件:
附件三 農藥田間試驗場次及規模.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