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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核准委託加工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加工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加工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