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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途經特定害蟲、害疫區卸貨轉運者,應在輸出前採下列方式之一包裝,且在未經檢疫前應維持包裝狀態完整:
一、以完全密封包裝。
二、以密合之包裝箱包裝,如包裝箱有通氣孔,應在通氣孔上加設網孔小於一點六毫米之防蟲紗網。
三、以棧板或托盤整盤打包裝運,且以網孔小於一點六毫米之防蟲紗網或以能完全防止害蟲、害侵入之材料將貨品全面密閉包裹。
四、以密閉式貨櫃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