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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產地檢疫之程序及規定條件如下:
一、每年植物檢疫機關擇期派員前往產地,會同輸出國植物防疫檢疫機關專責人員執行實地檢疫,共同查證供穗梨園是否符合前條之檢疫條件。
二、由雙方植物防疫檢疫人員依前款確認合格之供穗梨園,應由輸出國植物防檢疫機關編造合格供穗梨園清冊後,函送植物檢疫機關。
三、每年採穗期間,植物檢疫機關得派員前往梨接穗之採收、集貨、冷藏或其他相關地點執行產地檢疫查證。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奉派赴輸出國執行產地檢疫人員有關差旅費由輸入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