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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監測或調查。
二、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地區防治計畫之實施。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防疫措施。
植物檢疫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一、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檢查、查閱或查詢。
二、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檢疫處理、退運、銷燬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三、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措施。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實施檢疫。
五、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逕予處置。
六、本法第十九條之一所定檢疫、其他安全措施。
七、本法第二十條所定實施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