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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動物防疫機關(以下簡稱託運單位)委託運送人員運送檢體時,應約定遵行下列事項:
一、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於運送途中發生外溢或有外溢之虞時,運送人員應立即通知託運單位;無法連絡時,應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託運單位接獲前款通知後,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