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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委託之機關(構)於進行第三條各款試驗前,應先擬具試驗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試驗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試驗計畫名稱。
二、試驗目的及依據。
三、申請檢驗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
四、受委託試驗機關(構)。
五、試驗樣品。
六、試驗日期與地點。
七、試驗項目及方法,包括實驗室及田間試驗。
八、試驗經費。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