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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人申請前條第一項輸入同意文件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
本:
一、獸醫師簽發之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證明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但申請人非屬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應
檢附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三、視覺功能障礙者申請輸入導盲犬,應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
,及導盲犬工作證明文件。
四、自狂犬病疫區申請輸入犬、貓者,應另檢附第三條第三款之檢測報告
。
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書應以中文或英文註明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晶
片號碼及預防注射日期。
申請人所附文件未符合前二項規定或其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未符合第三
條第二款規定者,不予核發輸入同意文件。
申請人取得輸入同意文件後,變更輸入日期時,應於原輸入同意文件失效
前檢附申請書及原輸入同意文件影本,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變更。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