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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
二、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豐富之棲息環境。
三、人為干擾少,遭受破壞極難復原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四、其他有特殊生態代表性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前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如下:
一、海洋生態系。
二、河口生態系。
三、沼澤生態系。
四、湖泊生態系。
五、溪流生態系。
六、森林生態系。
七、農田生態系。
八、島嶼生態系。
九、第一款至第八款各類之複合型生態系。
十、其他生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