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現金救助及補助:
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
三、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未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申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
四、在港漁船(筏)未持有有效之漁業執照,或其毀損非因漂流木或颱風警報警戒區域內八級以上陣風所致。
五、農產業每筆土地申請面積不足零點零一公頃;林業每筆土地申請面積不足零點一公頃。
前項第三款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第五款每筆申請土地面積,相毗鄰土地得合併計算。
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但長期作農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
救助對象,其使用土地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低利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