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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於規定之登記期間內,親自向下列機關辦理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一、縣(市)、鄉(鎮、市、區)、地區農會為縣(市)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各級農會為直轄市主管機關。
三、全國農會為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登記期間為五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