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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驗證農產品標章應依下列規定使用:
一、標示於農產品每一販賣單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明顯處。
二、同一農產品分別取得不同類驗證農產品標章使用者,得同時標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