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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經審核通過發給相關個別保險商品合格證書者,免參加前條勘損訓練:
一、本辦法發布前,參加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相關農業保險勘損專業訓練,取得結訓證書。
二、辦理家畜保險之保險事故查驗工作之現職獸醫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
三、主管機關所屬處、局、署及試驗改良場(所)具有農業相關勘損經驗之現職、離職或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