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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於單項商品首次輸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下列資料。但自日本福島(Fukushima)、茨城(Ibaraki)、群馬(Gunma)、櫪木(Tochigi)、千葉(Chiba)五縣輸入寵物食品者,應於每批寵物食品進口十日前,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最後製造或加工業者之名稱、電話、國家及地址;該國家有省、州、縣或其他第一級行政區者,並應申報第一級行政區名稱。
六、保存方法。
七、適用寵物種類及食用方法。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第九款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九、外包裝照片。
十、其屬但書所定情形者,並應申報品名、報驗義務人與報驗代理人、數量與總淨重、生產縣別、起運口岸、國外出口日期、進口日期、進口港、貨物卸存地、預約取樣日期與地點、報單號碼及緊急連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