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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寵物業查核之項目如下:
一、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
二、寵物照顧管理情形。
三、寵物繁殖、買賣紀錄。
四、寵物買賣資訊文件。
五、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
六、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結果證明文件。
七、寵物業許可證懸掛。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於寄養業者不適用之;前項第六款規定,於買賣業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者,依本法相關規定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