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活毒疫苗以稀釋液回蘇後,應先充分振盪,使之完全溶解,再以點眼、點
鼻、飲水、噴霧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
不活化疫苗應先充分振盪,混合均勻後,再以皮下、肌肉注射或依疫苗使
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