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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從事捕撈南方黑鮪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其作業組別區分如下:
一、季節性專業組: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並分為下列四組:
(一)中南印度洋組。
(二)西南印度洋組。
(三)太平洋組。
(四)漁獲返國銷售組:需將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南方黑鮪運返國內銷售。
二、混獲組:非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