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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其土地及水源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 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者。
(二) 非都市土地除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以外各使用區內編定為乙種建築
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
則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三)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為從來使用者。
(四) 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
二、水源:取得水權狀、水利主管機關核發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
合法用水證明文件者。
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