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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漁產品價格低於平準價格之價差補貼支出。
二、漁民團體或漁業團體辦理實物平準之利息及倉租補貼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