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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二條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