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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應於每一販賣單位標示有機農產品標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一、進口有機農產品。
二、進口有機農產品經於國內分裝驗證者。
三、使用進口有機原料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未經國內加工實質轉型。
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如附件。
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