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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業天然災害嚴重程度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
五、本標準所稱之農業天然災害損失包括農作物、畜禽、林業及養殖漁業
損失,損失金額查報之估算方式如左:
(一) 農作物損失估算:
1 短期作物:
各期作各種作物於遭受災害後,在當期作尚能復耕或轉作且可以
收穫者,其損失金額以生產總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算;如在當期
作無法復耕或轉作者,每公頃損失金額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
資計算,並乘以損失面積計算損失金額。
2 長期作物:
受災時並無收穫物者,其損失金額以成園費計算;受災時有收穫
物或當年可收穫者,每公頃損失金額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
計算,並乘以損失面積計算損失金額。
(二) 畜禽損失估算:
1 畜禽產品:
(1) 成畜禽:以受災時該畜禽之生產總費用乘以受損數量計算。
(2) 幼畜禽:以受災時之育成成本或產地農民購入價格計算。
2 畜禽舍:各按其復建費估算。
(三) 林業損失估算:
1 林木:以林木損失材積乘以當地當期山價,或以造林成本計算。
2 苗圃:以復耕成本計算。
3 撫育中幼齡造林木:以復耕成本計算。
4 竹林:以竹材損失支數乘以當地當期山價。
(四) 養殖漁業損失估算:
1 養殖漁業:
(1) 已達收穫期:各養殖水產物每公頃損失金額以該水產物每公頃
生產量 (各直轄市或縣市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所訂徵收土地水
產養殖物補償遷移費查估標準) 乘以平均價 (臺灣省政府農林
廳漁業局產地魚價查報資料之災害前一個月內平均價) 。各養
殖水產物損失為該水產物每公頃損失金額乘以損失面積。
(2) 未達收穫期:養成未達收穫期一半者,以前項計算方式折半估
算。
(3) 魚苗生產:以已達收穫期之損失加倍計算。
2 養殖設備:各按其復建費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