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發現申請文件不全或有其他應補正之情形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不予受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得向戶政、合作社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查詢包括申請人個人資料在內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