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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四、位置略圖。
五、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
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