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無禁止得與其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合併者,得經各該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通過後,共同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合併契約書。
二、合併計畫書。
三、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財產目錄及財務報表。
四、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合併之會議紀錄。
五、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財務報表及包括財務預測之二年營運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