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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應依下列之機構別及程序辦理:
一、醫療法人機構: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二、公立機構:依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並經審計機關審定。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構: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