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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特約醫院及診所申請辦理預防保健業務,應備有相關檢查設備,且其醫事
檢驗作業需符合醫事檢驗相關規定;未具備檢查設備及能力或未符合醫事
檢驗相關規定者,應委託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為檢驗或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