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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機關(構)及場所應訂定員工感染管制教育訓練計畫,並依計畫辦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留存訓練證明文件備查。
機關(構)及場所新進員工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接受至少四小時感染管制課程;在職員工每年應接受至少四小時感染管制課程,專責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八小時感染管制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