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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11 條,除第 4 條第 1 項第 3款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初簽或補證者,新臺幣二百十元,加簽者,新臺幣一百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