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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指定醫院應於院內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並不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但非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項目,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