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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防疫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得指定特定防疫區域實施管制
;必要時,並得強制隔離、撤離居民或實施各項防疫措施。
各級政府機關得對指定場所、建築物或運輸工具及其人員、物品,施行檢
疫或各項防疫措施。
對前二項強制隔離、撤離、防疫措施及檢疫之指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
礙。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