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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修正之第 3、5、7 條條文,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但第 5 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7 條條文,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但第 5 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