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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除該成分為合法食品原料者外,其成分限制、殘留濃度及使用範圍,依附表二之規定。
為使前項殘留濃度符合規定,必要時,使用後得再經飲用水清洗或其他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