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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依下列規定建置組織架構:
一、依製造場所之規模及產品之多樣性,明定組織架構及制定組織圖,明確場所內之組織分工及員工職能。
二、確保在不同之活動範圍中,依其生產之多樣性,配置適當階層及經適當訓練之足夠從業人員。
三、呈現品質保證部門及品質管制部門獨立於製造場所之其他部門;品質保證與品質管制之職責,得視情況,由單一部門負責。